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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调整财政支持促进就业政策

2013-01-29来源:财政部点击量:453

近日,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修订后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加大对积极就业政策的财政扶持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扩大了支出范围,在原支出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就业见习补贴支出”、

近日,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修订后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加大对积极就业政策的财政扶持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扩大了支出范围,在原支出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就业见习补贴支出”、“《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支出”及“创业孵化基地补助支出”,同时适当调整了重点项目补贴办法,增加了《就业见习补贴办法》,删除了《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办法》。 二是适当扩大补贴对象范围,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三是提高了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A类准由1650元提高至2000元,B类由1385元提高至1600元,C类准由850元提高至1200元,D类由565元提高至1000元。同时适当提高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将“每推荐一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成功就业”由补贴100元提高至200元。 四是调整补贴资金的拨付方法,积极引导职业培训机构从“重培训”向“重就业”转变。一方面调整就业经办机构组织职业培训时资金拨付比例。将原来的“培训结束即可申请补贴资金的50%;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技能资格证书后再补贴20%;就业率达50%以上的,再补贴剩余的30%”调整为“培训班开班后可申请补贴资金的30%;60%以上的培训学员满足‘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6个月内实现就业’条件之一的,再补贴50%,两个条件均满足的,再补贴70%”另一方面调整个人参加职业培训时资金拨付比例。由原来的“一次性支付补贴资金”调整为“符合‘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6个月内实现就业’条件之一的,补贴80%,两个条件均满足的,补贴100%”。 五是建立公益性岗位“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减少保障性支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积极就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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