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6来源:三亚晨报点击量:368
■补贴范围为持有我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灵活就业人员
■补贴项目――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补贴标准――按个人缴费数额的66%给予补贴
记者3月4日从市人力资源开发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市将开展2013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相关工作。
补贴项目及标准
据介绍,补贴范围为持有我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灵活就业人员。补贴项目: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补贴标准:按个人缴费数额的66%给予补贴。
申报时间及程序
首次申报人员,请于申报当季度终了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第一季度须在3月25日之前申报;第二季度须在6月24日之前申报;第三季度须在9月24日之前申报;第四季度须在12月25日之前申报),持社保缴费发票、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区(镇)社保中心申请(打印一式两份申请表),后将上述材料送至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办理。
2012年10――12月已申请且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已受理的尚未享受满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的人员,请于每季度终了前5个工作日之前(即3月25日,6月24日,9月24日,12月25日之前),持社保缴费发票、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10号窗口申请办理。
以上人员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内,因中断缴费或逾期未提交社保缴费发票等原因造成申报中断的,根据琼财社〔2012〕1848号文件精神,视为自动放弃享受社保补贴。
与此同时,还对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期限作了规定,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的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的年龄为准)。欲知详情可咨询电话:88689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