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14就业网讯 7日,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广受关注的“临时工”问题再次进入舆论聚光灯下。 征求意见稿提出,用工单位在辅助性等岗位上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即社会上通常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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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广受关注的“临时工”问题再次进入舆论聚光灯下。
征求意见稿提出,用工单位在辅助性等岗位上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即社会上通常认为的“临时工”——记者注)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意见稿还强调,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10%,对“临时工”是否意味着春天?劳动法专家告诉记者,只有先解决用人单位变相规避“红线”和“临时工被失业”两个拦路虎,10%才不致沦为空谈。
“用法律垫高3700万人的脚”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内涵,并且设定10%这个‘高压线’,是用法律砖头垫高了弱者的脚。”谈到征求意见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劳动法专家梁智这样向记者评价。
“干最累的活、拿最少的钱”,一出事就成“替罪羊”……记者检索发现,作为与“正式工”相区别的劳务派遣工,近年似乎一直地位尴尬。
劳务派遣是世界多国通行的用工方式之一,我国的劳务派遣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梁智告诉记者,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制度以来,我国劳务派遣工数量经历了“井喷式增长”。据新华网报道,劳务派遣工在2011年底,已达约3700万人,占到全国职工总数的13.1%。在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银行、电信、电力等行业,劳务派遣工的比例甚至高达70%。
“对一些机关单位而言,‘编制’是一道坎;对企业来说,追求利润最大化、压低用工成本是天性。”梁智表示,“使用‘临时工’,正好满足了一些单位‘不愿费钱、费编制’的用人需求。”
另一方面,有关劳务派遣工的权益纠纷,也屡屡见诸报端。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告诉记者,由于“临时工”多由人才服务公司派遣而来,不与用人单位直接发生劳动关系,除工资外,包括社保、工伤赔偿等各项责任,可以被“轻松转嫁”到劳务派遣公司身上,因此在单位常被视作“二等公民”。
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被一些专家视作劳务派遣制被某些单位“滥用”的重要原因。如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李天国向媒体表示,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在许多用人单位看来,“一般”不代表“必须”,而究竟什么样的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也缺少清晰的说明。
而征求意见稿,正在努力堵住这个“漏”。
记者梳理发现,它将“临时性”、“替代性”的概念清晰描述为:“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和“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岗位”。对“辅助性”岗位,也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并明确了10%“上限”。
“这意味着,即使用工单位称某些岗位是辅助性的,也不可能大量用劳务派遣人员,还是要受总比例的限制。”李天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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