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0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5341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琼府〔2002〕72号)、《关于欠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琼人劳保〔2003〕56号)等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无力清偿全部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拖欠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有关程序审核后予以核销,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上一篇:于将海南力元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单位认定为省本级创业培训定点机